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召開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議,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實。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遇有突發情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提升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作用。
第二十二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嚴格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提前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其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志、徽記、吉祥物、口號、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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